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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林業字第1132440243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1174341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規範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074188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2、4、7、9、10 點規定
3.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4022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
4.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409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點規定
5.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424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點規定
6.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517406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4116
  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9161520
   9A 號令修正發布第4、6、9、10、13、1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1111623
  165 號令修正發布
10.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行政院農業部農授林務字第 1132440243 號令修正發布第1、6、9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