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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61097283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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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1109536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110
  960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310
  9699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61097283
  A 號令發布修正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8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7 條及第 29 條等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20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第 3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6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  項、
  第 12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
  第 24 條第 2  項序文、第 26 條至第 30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糧署及各區分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農糧署及各區分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