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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續復育造林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林造字第1021742721號 函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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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林造字第 1001742451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林造字第 1001742802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林造字第 1021742551 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林造字第 1021742721 號函修正第 1、2、3 點
  本注意事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