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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61855784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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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918763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1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6185578
  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8 條規定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 6
  條第 1 項序文、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4 條第 
  3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序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