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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900192621號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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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92621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
  序文、第 11 款、第 13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1 條第 3  項、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3 項、第 32 條、第 34 條、第 3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