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20
62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0129534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其名稱(原名稱為:「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
互助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209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5條第1項、第8條、第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