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四
字第 0981490377 號函訂定全文 10 點;並自分行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
四字第 0991491224 號函修正第 6、7、8、9、10、11 點規定;並自分
行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
四字第 1011490779 號函修正第 10 點規定;並自分行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防檢四字第 1051494247 號函修正第 7 點規定;並自分行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
二字第 1091480921 號函修正第 6、7、8、9 點規定;並自分行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
檢四字第 1121494877A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分
局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二字
第 1131868885 號函修正第 7 點規定;並自分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