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10012695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10120
  594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19642號函核定修
  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30
  124358  號函修正第31點、第32點,並自93年5月14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40009265 號函核定修
  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4011618
  5  號函修正第 4  點之附表二,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00042087 號函核定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0001
  54207  號函修正號函修正附表二,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30013036 號函
  核定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
  第 1030215828 號函修正號函修正全文 40 點及附件一、附件二,並自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070206
  213 號函核定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遠字第 1071252947 號函修正第 9 點附件二,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11020944
   7 號函核定修正,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遠字第 111
   1393106 號函修正第 9 點附件二;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1 年4 月13 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110007232 號函核定修正
   部分規定,中華民國111 年5 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0215624
   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1 年5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