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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41710666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企劃
立法理由:
1040826-總說明.docx
1040826-條文對照表.docx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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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2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81710
8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4171
06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4 條條文
本標準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