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3207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4
07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4134
75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5134
61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3條、第4條、第5條序文、第11款、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項、
第2項序文、第4款、第14條第2項、第3項、第16條、第17條序文、第20
條序文、第22條、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
第29條、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