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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31326287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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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32027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132171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0129543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2027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19-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3132769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0、11、17 條條文及附件;並增訂第 17-1 條
  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313262
  8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
  2第2款、第5條、第6條第1項、第3項、第7條、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
  、第11條第3項、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
  款、第15條、第16條第2款 、第17條第3項序文、第18條第6款、第19條第
  10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
  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