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32027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132171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0129543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2027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19-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3132769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0、11、17 條條文及附件;並增訂第 17-1 條
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313262
8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
2第2款、第5條、第6條第1項、第3項、第7條、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
、第11條第3項、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
款、第15條、第16條第2款 、第17條第3項序文、第18條第6款、第19條第
10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
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