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71484339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5 款、第 5 條、
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業部農糧署」、「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
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