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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0971701041號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圖表附件:
附表一(適用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哺乳類動物).DOC
附表二(適用淡水魚類).DOC
附表三(適用昆蟲).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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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61701
0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71700
7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717010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