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600406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800406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5、1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9004091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4 條附件一至附件十五
4.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900404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附件十一
5.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100425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9、11、12 條條文及第 4 條附件一至附件十三
、附件十五及附件十六
6.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200426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附件四
7.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60042831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 條條文及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3(17)、§4附件1至附件16、§5Ⅰ(5)、§6Ⅰ、§7Ⅱ、§9Ⅲ、§11(8)、
§12Ⅱ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