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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51750246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育樂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第三條之收費基準附表.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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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6175042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517502
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
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