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21
2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21
9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8132238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11、12、14、1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91321
4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4、16、17、18、19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20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2110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29669A號令修正
發布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