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33
2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305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30
02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及其名稱(原名稱「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
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類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3078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31
9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30
9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2之1 、3 、5 、6 點及第 8 點附件12-2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3
3756號令修正第 2 點、第 2 點之 1 、第 3 點、第 4 點、第 5 點、
第 6 點及第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
39958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
3323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
13337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34
9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36
7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51332
1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0、11 點規定;刪除第 14、17 點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5133
55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0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