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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71471793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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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5147231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2587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74359號
 令修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514720
 59號令修正發布第 7、8、10 條條文;刪除第 1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61470
  654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5、12、13 條條文;刪除第 3 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
  規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1
 79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4 條、第 8 條、
  第 9 條第 2 項、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臺中分局澎湖檢疫站」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臺中分署澎湖檢疫站」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