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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61701552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106.7.28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06.7.28附表.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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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170027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
015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自然地景保存獎勵
補助辦法」)
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