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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21470776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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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5147225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7310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70
  7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