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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91505604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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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415022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315050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15、17、18、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增訂發布之第 8-1 條自一百零三年九月五
  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505
  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5
  056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第 5 條、第 8-1  條
  第 5 款、第 19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