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31
4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613312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321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並刪除第 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4133851
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1項序文、第2條之1序文、第3條第1項序文、第4條序文、第4款
及附件3、第6條、第7條、第9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附件1、第
3條附件2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