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2099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除第 8 點第 3 款有關續僱規定自九十五年
一月一日起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208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2328
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29774
3 號令修正全文共 8 點,(原名稱為「劃設安置大陸船員之漁港碼頭區
與水域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280
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32879
4A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
132706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6、7、8、9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
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2788
9A 號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