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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11700073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00
  4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11700
  0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 條條文;增訂第 1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第 9 條條文
  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