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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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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301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溯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30
  7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30
  58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31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13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3006
  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一百噸以
  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
  項)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321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300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308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0、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
  3204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
  稱: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
  項)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
   334604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33
   9624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5、17 點規定;增訂第 11-1 點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
   31336518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3
   2101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3489
   8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35
   524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1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3
   5229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