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301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溯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30
7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30
58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31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13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3006
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一百噸以
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
項)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321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300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308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0、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713
3204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
稱: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
項)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
334604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33
9624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5、17 點規定;增訂第 11-1 點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
31336518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3
2101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3489
8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35
524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1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3
5229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