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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漁一字第1121315751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附件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賠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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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 09313
1031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1121315751號函
修正,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要點)
3.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1131513116號函修正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