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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20022067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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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30051
  229 號函訂定頒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40129931
  號令刪除發布第 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9005024
  0 號令增訂發布第 10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000510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000515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附表 2 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零
  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壹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1005030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規定及第 4 點規定附表2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206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點規定、第4 點規定附表二農會業務績效計算
  表及其名稱(原名稱: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
  基準);增訂第 11 點規定;刪除第 10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0
  43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