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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21720814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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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31720
  8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01721559 
  號令修正發布第31條條文;增訂第40條之1條文;並刪除第32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1720493 
  號令修正發布第27、30、36 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4.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172330
  7 號令修正發布第28、37條條文
5.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1117211
  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33、40-1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 項、第 34 條,所
  列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
  部」 管轄。第 1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
  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