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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30022972號;臺教高(一)字第1030166195A號;科部科字第1030078202B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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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30050859 
  號令、教育部臺高(四)字第 930116860  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臺會教字第 0930061173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
  施行
2.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30022972 
  號令、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30166195A 號令、科技部科部科字
  第 1030078202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2、§3(1)、§9Ⅰ、§11Ⅱ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3(1)、§4、§5、§6、§9、
  §12所列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