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30050859
號令、教育部臺高(四)字第 930116860 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臺會教字第 0930061173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
施行
2.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30022972
號令、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30166195A 號令、科技部科部科字
第 1030078202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2、§3(1)、§9Ⅰ、§11Ⅱ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3(1)、§4、§5、§6、§9、
§12所列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