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生園籌字第 093
40028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84002
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15、41、44、46 條條文及第 4 條
條文之附表一、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3
4017362A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27、33、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
、42-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4
4017213A號令修正發布第 3、3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640
1731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1、12、14~16、21、23、24、26、27
、30~35、41、48、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
第1項序文、第3項、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5條第2項第2款、第8條
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3項、第11條之1、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34條第4項、第37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4項、第42條之1第3項、第4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
第7項、第11項、第45條、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項、第48條
第2項、第51條、第53條、第56條、第57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科
技園區管理中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