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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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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生園籌字第 093
  40028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84002
  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15、41、44、46 條條文及第 4  條
  條文之附表一、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3
  4017362A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27、33、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
  、42-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4
  4017213A號令修正發布第 3、3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640
  1731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1、12、14~16、21、23、24、26、27
、30~35、41、48、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
  第1項序文、第3項、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5條第2項第2款、第8條
  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3項、第11條之1、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34條第4項、第37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4項、第42條之1第3項、第4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
  第7項、第11項、第45條、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項、第48條
  第2項、第51條、第53條、第56條、第57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科
  技園區管理中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