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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01490216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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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3148448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7148448
  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原名稱:農藥毒理試驗準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8772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6148816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88
  8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二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9021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