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生園籌字第 09340
026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84002
2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34017
17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1項
、第2項、第5條第2項、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4項、第11條第1項、第
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
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園區
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
中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