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生園籌字第 09340
026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640
044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
費收費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74003
7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附表二至附表六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84002
2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五;
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ㄧ百零一年十月三十ㄧ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1
40069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七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34017
17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附表一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64016
95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8、10、11 條條文及附表一
8.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094017
594A 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附表三
9.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111401747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之2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
第2項、第3項、第4條、第6條第2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序文、第
5目、第4款序文、第2項、第3項、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
序文、第13條、第13條之1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
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管轄
10.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農業部農科園字第1137225679號令修正
發布第14條及第12條附表三、附表五、附表七、第13條之2附表八
11.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農業部農科園字第 114722533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之2 條、第 14 條及第13之2條附表八
12.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農業部農科園字第 115722537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3-1、13-2 條、第 1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