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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1106070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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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3107150
  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3106003
  7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10106031
  3A  號修正發布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第 18 條及第 4  條附件二、第 12 條附件六之一與附件六之四,名
  稱並修正為「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111060705
   號令修正第四條附件二、第八條附件四之二、第十二條附件六之一
   、附件六之四。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附件 2 、第 7  條附件 4 之 1、第 8
  條附件 4 之 2 、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  項所
  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
 「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