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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1186445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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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09318
  427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0951842
  6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2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0186119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018628
  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118620
  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3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218612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19、2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318626
  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6、8、19、21、22、31、34 條條文;並增
  訂第 22-1、31-1、35-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5185770
  7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7185812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471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刪除第 35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1118644
   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22、26、34 條條文;增訂第 25-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第 3 項序
   文、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7 條、第  8 條、
   第 8 條之 1、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6 款、第 7 款、第 2 項、
   第 11 條序文、第 1 款、第 12 條序文、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序文、第 3 項、第 20 條、
   第 21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項、第 2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
   第 4 項、第 22 條之 1、第 23 條第 1 項、第 25  條之 1、第  26 
   條、第 27 條序文、第 2 款、第 3 款、第 28 條序文、第 1 款、第 
   2  款、第 29 條序文、第 2 款、第 30 條、第 31 條第 1 項序文、
   第  2 款、第  5 款、第 2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33 條、第 34 
   條第  1 項、第  3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所屬機關」管轄,自112 年8 月1 日起改由「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