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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7134611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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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3132088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2000
  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4659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名稱並修正為「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
  法」(原名: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461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第3條、第4條第2款、第9條第
  1項第3款、附件1、附件2、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