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3132088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2000
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4659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名稱並修正為「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
法」(原名: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461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第3條、第4條第2款、第9條第
1項第3款、附件1、附件2、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