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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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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3005008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8508037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8508062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350712
  0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4Ⅱ、§5、§7Ⅲ、§13Ⅰ、§14Ⅱ、§15序文、§18、§20所列屬「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