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2002196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7148423
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原名稱: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
獎勵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8
7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8、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4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2 項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