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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60223292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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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5246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9 條;並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21
  790 號令發布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0173
  187 號令增訂發布第 38-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7132180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7132207
  3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8132101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並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8132117
  1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13204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0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
  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01679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24、28、3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01320072 號
  令增訂發布第 79-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222
  2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章 6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50237087
  A 號令修正第 17、18、21、25、28、43、44、5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
  行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0223292
   A 號令修正第 18、49、50、59 條條文,並增訂第 5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
   2條、第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款、第6條序文、第7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第8條第2項、第9條第3項、第10條序文、第12條第1項、第13條
   第1項序文、第5款、第2項、第4項、第6項、第14條第1項、第15條序文、
   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6款、第10款
   、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序文、第6項、第
   22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2項、第23條第1項序文、第5款、第7款、第25
   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第33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2項
   、第3項、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42條第1款、第44條第2項第2款、第45
   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51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54條第1項、第
   57條第9款、第58條第1項、第3項、第5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