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09200311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300300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3008240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刪除第 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50082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4 條第 5 項、第 5 條第 3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