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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41861767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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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214725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3147211
  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31472
  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11473
  71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606 
 號令修正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0
  821 號令修正第 12 條、第 1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1
 81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151
  8A 號令修正第 12、1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7149
  9A 號令修正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序
  文、第 1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12 條第 2 項、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馬祖檢疫站」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金門檢疫站」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馬祖檢疫站」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61767A  號令
  修正第 1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