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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40042559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件一種畜禽輸出同意文件申請書.DOC
附件二種畜禽精液及胚胎輸出同意文件申請書.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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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20040147
號函訂定頒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800407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規定及第 4 點規定之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
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4004255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