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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
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之漁船申請核發劍旗魚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30367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件一漁業證明書格式.DOC
附件二劍旗魚漁業證明書填寫說明.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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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113
313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3133057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點規定之附件一、附件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613326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3
0367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