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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辦理國軍蔬果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70130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立法理由:
農民團體申請辦理國軍蔬果副食供應業務能力評核基準表修正規定.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農民團體申請辦理國軍蔬果副食供應業務能力評核基準表.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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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1005090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81050
12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21070130
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