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 89132
171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6 點(本法規為原「台灣省(市)以上漁會
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台灣省各區漁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
點」及「福建省金門區漁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合併後之修正法
規)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1132050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3132162
9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