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78)台內社字第 75277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9)台內社字第 897609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41322
05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九十三年度區漁會
與上級漁會考核之考核項目及計分標準依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前
之規定辦理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41347
96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46
090 號令修正第 3 條及第 2 條附表1、附表2
6.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4866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 1 、附表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2項、第3項及附表2、第3條第2項第3款、第4款、第5款、第7款
、第3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款第1目、第2款序文、第
1目、第6項、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7.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2131620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