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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會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890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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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9 年 12 月 30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6 條
2.中華民國 26 年 5 月 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14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2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5.中華民國 63 年 6  月 12 日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2543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
6.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8 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6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5、25、4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74 年 1  月 14 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01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23 條條文;並增訂 47-1、47-2、47-3、47-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77 年 6  月 24 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2532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8、12、15、21、23、26、27、35、36、40、47-3、
  49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20-1、20-2、22-1、23-1、25-1、25-2、
  46-1、49-1、49-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80 年 8  月 2  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5 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7448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980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25-2、46-1 條條文
12.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25、26、33、50  條條文
13.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20 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1185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5、12、13、15-1、20-2、23、25、25-2、40、43、
   46、46-1、47-2、47-4、49-1、4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5-3、27-1
   、47-5 條條文
14.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87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0-1 條條文
15.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782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5、46-1 條條文
16.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4626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8 條條文
17.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
18.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91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5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9.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1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8、19、25-1、26、33  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 
   6-1、7-1、11-1、11-6 條條文
20.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9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5-1、16、18、20-2、25-2 條條文
21.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1、47-2、47-3 條條文
22.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089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第 5 條第 1 項至第 6 項、第 
    8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9  條
    、第 10 條、第 12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2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第 22 條第 2  項、第 22-1 條第 1  項、
    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5-1 條第 3 項、第 25-3 條第 2  
    項、第 26 條第 2  項、第 33 條第 3  項、第 38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39 條、第 40  條第 3  項、第 4 項
    、第 41 條、第 42 條、第 43 條第 1  項、第 44 條、第 45 條、
    第 46 條、第 46-1 條第 5  項、第 47 條第 1  項、第 47-5 條、
    第 49 條、第 49-1 條序文、第 50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