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 1459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施行日期另定之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五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 19441 號令公告
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輔字第 91034
12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8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輔字第 87060
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 880
504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3、22、27、31、52、5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 890
0503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6、4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100506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6107019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4、26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8104905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51073663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81073036A
號令修正第 40 條、第 41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5 款、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5 款、第 55
條、第 5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