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 1459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五日經濟部(71)經農六
字第 19441 號令公告自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經濟部(73)經農字第 1381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15、18、20 條條文;增訂第 10-1、16-1 條條文;並自中
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輔字第 73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1、12、23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輔字第 871
363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 88050
5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2、23、26 條條文;並自八十八年十月三十
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 890
1219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5、2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31084
047 號函發布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格式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6107018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11~14、16、18、22、23、26 條條文;刪除
第 1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121073071號
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
第 12 條第 5 款、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6 條所列屬「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