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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71482469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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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114784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51478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014795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7-1 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81
 93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
  8246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 條條文;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9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管轄